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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进口钢坯和盘条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发布日期:2016-07-21

 2016718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968/QDBCT号决议,终裁裁定对进口合金和非合金钢坯、合金和非合金钢条(含盘钢和钢棒)采取贸易保障措施,自该决议颁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根据上述决议,进口钢坯产品的保障措施税在一年时间内维持不变,即自2016322日至2017321日为23.3%,自2017322日至2018321日降为21.3%,自2018322日至2019321日再降为19.3%,此后一年降至17.3%。如无延期则自2020322日起保障措施税恢复为0%

  进口盘条的保障措施税将按照越南工贸部于201637日发布的第862/QDBCT号决议继续征收14.2%的临时保障措施税直至201681日。自201682日至2017321日及其后一年,提高至15.4%,自2018321日起为13.9%,此后一年降至12.4%,至2020321日降至10.9%,如无延期则自2020322日起保障措施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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