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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7]115号
【发布日期】2017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高度重视活跃二手车市场工作。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以下简称二手车限迁政策),并明确地方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标准。《2016年政府督查工作要点》已经明确将活跃二手车市场列为督查重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函告如下:

一、要按照《意见》要求和《通知》标准加快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通知》明确,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和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措施。此前与《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二、抓紧报送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从前期反馈情况看,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理解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区没有按照要求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执行《通知》情况,现商请各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除外)提供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包括本省(区、市)以及所辖地市采取何种形式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是否按照要求完全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是否还存在其他变相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措施等。

请各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除外)在2017年4月14日前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情况和《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表》(附件)分别报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形成报告,商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后上报国务院,对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展缓慢的地区,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工作进展。如有问题可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联系。

商务部联系人:市场建设司  金阳 宋英杰

电  话:010-85093681/3685

传  真:010-85093686

邮  箱:songyingjie@mofcom.gov.cn

公安部联系人:交通管理局  王国强

电  话:010-66262354

传  真:010-58186294

邮  箱:gabjgjcgc@126.com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大气环境管理司  汪涛

电  话:010-66556234

传  真:010-66556284

邮  箱:jidongche@m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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