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基本案情与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6)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被申请人、仲裁庭和秘书局(处)三方数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一个被申请人,且该案件根据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加上秘书局(处)一份,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五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有两个被申请人,申请人则应提供六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其修改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