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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仲裁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何选择仲裁

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愈来愈普遍地为国际社会所采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具有诸多独特的优势。
1、程序简便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2、充分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核心。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3、易于执行
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直接申请在145个缔约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
4、信息保密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不公布于媒体。


仲裁申请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的手续一般为:
(1)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2)提交仲裁申请书;
(3)提交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
(4)预缴仲裁费。
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上海分会可在当天予以立案受理。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


仲裁审理程序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
立案之后,由上海分会秘书处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仲裁通知,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和/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对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和反请求作出补充和修改。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3、开庭审理
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能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 也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应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若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 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
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裁决生效的日期,裁决一经作出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强制执行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3、国内争议仲裁裁决可向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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