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来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机构、仲裁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
2、便利性。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讲求效率与公正,而且一般是不公开审理,这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之间的沟通。
3、经济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解决纠纷速度快,所需费用也相对比较低廉。
4、专业性。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5、国际性。仲裁较之于司法主权,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 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