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专业生产厨具的中型企业,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公司产品除了内销外,大量出口东南亚地区。为了创出自己的品牌,该公司在国内注册了“雅美”商标。在与老客户印尼B公司多年的业务中,也一直使用“雅美”商标出口系列厨具。由于产品在印尼市场销量很好, A公司曾打算在印尼注册“雅美”商标,但咨询商标事务所后觉得注册时间长,费用高,就先搁置下来。2016年初, B公司因经营不善经常拖欠A公司货款,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裂痕。A公司转而开始与印尼另一家C公司合作,通过C公司出口“雅美”商标的厨具到印尼市场。可是好景不长,A公司被B公司告上了印尼法庭,原因是商标侵权。原来,因冠有“雅美”商标的厨具在印尼很畅销,B公司就先下手为强,几年前就以自己的名义在印尼抢注了“雅美”商标。这场侵权官司不但打不赢了,A公司还要面临两个都很不情愿的选择,要么向B公司支付昂贵的商标使用费,要么在印尼市场放弃使用“雅美”商标。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很多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都采用了“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先被核准注册,从而获得商标权。即使有些国家采用了“使用”和“注册”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有一个规定的期限,如果没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如有充分的的证据证明其使用在先,期限届满,注册人就获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权。本案正是由于A公司忽视商标在境外的及时注册才造成了其商标被B公司的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