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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利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9-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黄埔海关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特大假冒商标休闲鞋案

2016年3月初,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配合安徽蚌埠警方案件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近期可能有大批假冒休闲鞋从黄埔老港口岸出口。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线索,黄埔海关立即展开风险研判,通过数据比对快速锁定嫌疑货柜。

3月10日,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休闲鞋(无品牌)到新加坡普劳萨巴洛克港,报关触发海关预定式布控指令。经查,嫌疑集装箱柜门位置堆放的正常货物,在箱体的中后部却装有大量侵权休闲鞋,共查扣侵犯“CONVERSE”商标专用权的休闲鞋33700双和近似“ALL STAR”商标休闲鞋3350双,货值人民币166.4万元。

黄埔海关迅速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向蚌埠警方通报案情。蚌埠警方接报后高度重视,派出专案组赴广州展开深入调查。在海关的协助下,警方从报关环节打开缺口,目标指向同一犯罪团伙,决定将海关现场案件与公安在办案件并案侦查,完善了从“采购至出口”的证据链条,一举破获“广州姐妹鞋业艾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扣侵权运动休闲鞋50余万双,涉案金额人民币逾4亿元。

   根据2010年4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有权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同样,美国的337条款也是利用海关对侵犯在美国注册且正在使用中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保护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即通过向海关申请,可以对输入、输出美国海关的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暂扣直至市场永久禁入等措施,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相比于诉讼,该行政措施行动快、措施力度大、效果更强。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

中国海关有权在三种模式下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第二,对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尽管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申请扣留,但海关认为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在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在确定属于侵权货物后予以没收;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第三,海关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予以没收。在实践中,行邮案件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在2007年,中国海关依职权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在行邮渠道主动查获侵权物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其中主动保护占14%,而行邮案件占85%。相反,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的案件不足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一旦向海关申请备案后,海关将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筛选及时发现侵权货物并予以查验、扣留,同时在第一时间通知权利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以及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由海关对相关的侵权货物进行查扣,并在一定时间内对侵权货物提起侵权之诉,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通过向海关备案的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成本小、防范严密的特点,而且通过海关介入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企业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以保证企业在相应的维权诉讼中掌握侵权证据,从而赢得维权的主动性和保障维权成功,避免了明知侵权却苦于难以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而维权无门的尴尬。


作者:李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常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ICACCI              国际仲裁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           副主任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

江苏省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江苏省司法厅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江苏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律师人才库、江苏省律协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库  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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