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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民法典》下争议解决开出良方
发布日期:2020-08-04 浏览次数:  字号:〖
 
 

《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民法典》和九民纪要为企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有利于经营活动法律实务的有法可循。

在《民法典》与九民纪要实务研讨会活动上,康达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律师张力从企业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实际困惑出发,介绍了企业解决如何用好任意性、倡导性、意思自治条款这一重要问题。

张力表示,一般来说,企业强制的理由是防⽌股东滥⽤权利损害外部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保证交易稳定性,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的交换。而任意的原因是一方面,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私⼈关系,体现私⼈意志,并最终为私⼈的利益服务,对于商事主体之间达成的⼀致,法律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另一方面,要鼓励商⼈创新。

《公司法》中强制性条款的列举如公司设立、出资、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注销、清算等基本条件和实施程序的规定;关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权利,维护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性规定;维护股东知情权、表决权、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及诉权的规定等。《公司法》中意思自治条款的列举如第三十四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权与出资⽐例不⼀致,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增资权,第四十二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与出资⽐例不⼀致,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与条件等。

在与股票质押相关的批准备案问题上,康达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律师张立环强调,备案“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仍是办理质押登记的条件”。实质要求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质押比例、被担保对象限制等,及更新的相关规定。备案要求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由国家出资企业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

张立环强调,如涉及跨境担保,需符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向外管局进行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登记。该规定明确,外管局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外管局的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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