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2013) |
发布日期:2016-07-25 |
2016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根据利益相关方对于初裁结果提交的意见,经过分析美国商务部对初裁结果作出如下修改:终裁裁定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JA Solar Technology Yangzhou Co., Ltd. )及其交叉持股公司的反补贴税率为19.20%,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 Ltd)的反补贴税率为19.2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Wuxi Suntech Power Co., Ltd)反补贴税率为19.20%。 2015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进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01.61.0000、8507.20.80、8541.40.6020、8541.40.6030、8501.31.8000,本案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2016年1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此案初裁结果。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潘晓君编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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