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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新颁发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5-26
江苏省重新颁发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精神,5月8日,江苏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出台了新的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新的《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共分5章25条,对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和创建、验收和命名、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要求。
主要内容有:
1、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2、对园区创建申报条件、申请材料、专家论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对园区论证的重点、园区申请考核验收的材料、考核验收依据、考核验收程序都重新予以了明确(详见附件)。
3、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由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4、办公室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将向领导小组申请撤销其命名:
5、办公室根据各园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调研和抽查情况以及绩效评估结果,适时发布全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最新进展。同时,领导小组对成绩显著的建设单位给予表彰。
6、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加强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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