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商务部对部分项目审批权限作出进一步调整
发布日期:2008-09-04
商务部对部分项目审批权限作出进一步调整
 
   
    1、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第3项涉及事项除外)。
    2、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3项涉及事项除外)。
    3、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4、证书录入中,凡涉及宏观调控行业(C31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C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16铝冶炼,C3751金属船舶)的新批(含并购)、增资(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增加)、转股(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导致合同外资增加)的,一律置为“不统计”,不统计原因"宏观调控行业待备案"。由省级商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纳入统计。
 
 

主办单位:常州市商务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3-4层

电话:0519-8568227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7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