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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对港、澳投资者作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7-12-14
外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对港、澳投资者作补充规定
 
  商务部日前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专门针对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具体而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而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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