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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产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发布日期:2007-08-01

        商务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管局近日下发了一份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通知强调,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控制外资投资高档房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各地要求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件)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资投资高档房地产。
  严格控制并购
  通知指出,外资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已设定外资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
  地方审批后须上报
  通知指出,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手续。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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