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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07-11-12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10月31日发布第57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目录》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

修订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

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求,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措施。对

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将发

挥积极作用。

《目录》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

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

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

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

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

、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

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

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下一步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

考虑列入。

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

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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