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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有望经营出境游
发布时间:2007-12-11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外资有望经营出境游

  2003年6月,我国曾颁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内容包括,境外投资方只可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申请在华设立外资独资旅行社、外商控股旅行社,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要在5亿美元4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人民币等。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公布《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中的“修订“规定: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尽管相关细则还未出台,但对于这一政策的“松动”,业内资深人士分析,这已对业界发出了一个明显的信号——距离“开放外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已经为期不远了。
  国家旅游局一直在加快开放内地旅游市场的步伐,但对于最重要的出境游经营权一直没有“松动”。有分析认为,之所以开始出现“松动”,是因为港中旅收购中国中旅之后,中国中旅也披上了“外资”的外衣,如果不向外资旅行社放开出境游经营权,将意味着中国中旅也不能经营出境游市场。事实上,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已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对外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实行国民待遇,外资进入中国旅游业门槛也从250万元人民币下降到1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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