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时政要闻 >> 内容
商务部:符合条件的外企可境内上市
发布时间:2008-03-19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商务部:符合条件的外企可境内上市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2008年将鼓励外商投资装备制造业,加强对钢铁、水泥、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
  《意见》称,要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拓展吸收外资渠道。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国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外商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监测体系和审查机制,对外资并购加以有效监管。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减排潜力大的企业与国际投资者开展合作,获得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资金投入。
  《意见》明确表示,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继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我国转移。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常州市商务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3-4层   邮 编:213022   网站地图
电 话:0519-8568227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7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