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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试点建设 商务部力促商业信用销售发展
发布时间:2008-07-03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积极推进试点建设
商务部力促商业信用销售发展
 
      7月2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在京举办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促进商业信用销售发展座谈会。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姚广海在会议上表示,商务部将与相关部门加紧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促进我国商业信用销售的发展,破除发展桎梏,扭转我国商业信用销售发展滞后的局面。

  信用销售是指客户在先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提前提取一定数量的货物,再根据已经签订的合同在未来的某个时点按要求付款,或按照卖方所接受的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规则付款。

  姚广海认为,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一种信用销售方式,商业信用销售可以释放部分潜在的需求,帮助卖方企业拓展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降低买方企业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商业信用销售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能有效促使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商业信用销售对国民经济运行和企业发展,以及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但受制于消费文化和习惯的影响,以及信用销售的制度安排和信用风险分担防范机制的缺失,我国企业开展信用销售的风险加大,致使我国信用销售发展明显滞后。有统计显示,美日等国的信用消费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均已超过1/3,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信用销售也非常普遍。而我国信用销售比例只有20%,2006年的信用消费额仅占总消费额的2.3%。

  姚广海强调,发展信用销售的关键是充分运用信用保险、保理、担保和内部风险控制等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降低信用风险,优化信用环境。要促进商业信用销售的发展,首先,要发展信用保险或担保,建立完善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机制。利用信用保险实际承担或者赔付企业遭受的风险损失,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管理技术和多年经营积累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帮助企业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把好信用风险关。其次,推动企业、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实现信用销售、信用保险和资金融通的顺畅衔接。企业开展信用销售,如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险,有助于改善企业的融资条件,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也可通过信用保险和担保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

  第三,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消费信用中的积极作用。信用服务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通过查询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信息,掌握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并据此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
      第四,建设交易数据交换系统,在自愿的基础上,整合目标市场和客户大体相同的企业间的客户信用信息,汇集交换和分析应收账 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形成针对交易对象资信状况的总体评价,规避信用销售风险。并积极引导由行业协会推动会员企业组建的行业协会模式和由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牵头组建的商业机构模式。

  第五,加强对商业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宣传,引导企业利用商业信用销售扩大经营规模,加强对企业应用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指导,通过专业的信用服务和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信用风险。

  目前,市场秩序司正积极推动在条件较为成熟和有一定基础的地域或是行业组织内开展信用销售试点工作,相关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安排有望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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