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部分项目审批权限作出进一步调整
1、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第3项涉及事项除外)。
2、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3项涉及事项除外)。
3、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4、证书录入中,凡涉及宏观调控行业(C31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C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16铝冶炼,C3751金属船舶)的新批(含并购)、增资(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增加)、转股(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导致合同外资增加)的,一律置为“不统计”,不统计原因"宏观调控行业待备案"。由省级商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纳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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