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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社会招商引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10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26号
 
关于促进全社会招商引资
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更加积极主动地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今年起,各级政府建立利用外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推进落实重大项目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引荐外商来常投资且资金实际到账的有功者(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市公务员除外)。
 
    二、层层落实任务,认真兑现奖励。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应与市政府签订利用外资责任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利用外资计划的完成。凡完成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另定。
 
    三、动员全民招商引资。对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的有功者,在外资到账验资后,按下列标准折合人民币奖励:引荐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2‰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3‰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4‰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引荐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按到位额的6‰予以奖励。引荐外商独资的奖金兑现,由各级利用外资奖励资金支付;引荐合资合作的奖金兑现,由各级利用外资奖励资金和受益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各级利用外资奖励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有关外资到位金额和奖励对象的认定,由各级外资委或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有功者,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1%奖励。
 
    四、鼓励各区招商引资,围绕经济布局的调整,把新利用外资工业项目逐步引向新区及各省级开发区。由各区招商引资进入新区及各省级开发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计算各区引进外资考核任务,项目投产后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新区及各省级开发区财政返还50%给各区。新区及各省级开发区对各区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区自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五、鼓励乡镇利用自身优势,结合小城镇建设,发展开放型经济。在目标考核、新增收益等方面,按照“谁引资,谁得益”的原则,照顾乡镇利益。各辖市、区对乡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所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及土地批租收入,给予合理返回。
 
    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亲商”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从今年起,每年由市外资委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外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等开展评议活动。凡得到外商普遍好评的,予以表彰;意见较多的,进行通报批评。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规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两证一簿”(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簿)制度,继续加大对现有收费项目规范整治的力度,对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可收可不收的项目,要坚决不收,尽力降低外商投资成本。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及购买指定单位的产品。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严格制止重复行事、重复收费,甚至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八、强化常州新区和各省级开发区的管理职能。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常委发[1999]1号、[2000]10号和常政发[1999]1号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新区管委会和各省级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完善“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故收回已经赋予的各项管理权限,不对区内企业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或检查,继续支持新区和各省级开发区实行“一幢楼办公,一门式服务”,统一受理进区企业申办事项,为区内企业搞好服务。
 
    九、强化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对外资工作的协调、监督职能。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利用外资的审批及协调、监督部门,要继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审批、一条龙服务”,并定期召开外商代表座谈会或现场办公会,听取外商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外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重点项目,市利用外资委员会要落实责任人,定点联系,实行从审批、开业、建设到投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软环境。各级政府要把对外开放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把利用外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考核。鼓励和保护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借鉴对外开放先进地区的经验,积极支持各种探索和试验。通过动员和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努力形成合理优惠、高度透明的政策环境,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法治环境,成本较低、收费合理的经营环境,办事高效、功能齐全的服务环境,科教发达、社会文明的人文环境,会员招商、全民亲商的舆论环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原我市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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