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布通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可获资金支持
2009年7月30日 在线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为规范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财政部和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称,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将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以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
据了解,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同时,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也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
在对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方面,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费用亦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年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广东、四川等9个老字号比较集中的地区试点,重点支持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对老字号企业开展上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50%予以补助。
此外,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试点城市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的专营丝绸的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将获重点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主要目的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也将得到财政补助。
通知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
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项目则采取项目法管理。
据悉,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后,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和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
根据相关安排,商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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