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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降低外国投资审批标准国企投资仍须过政府关
发布时间:2009-08-11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澳降低外国投资审批标准国企投资仍须过政府关
2009年8月8日  在线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澳大利亚财政部长韦恩·斯万(WayneSwan)日前,宣布放松对外资进入澳大利亚的审批标准:从今年9月开始低于2.19亿澳元、持股比例在15%以下的私人投资者投资澳大利亚不必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的审批。有分析人士认为,澳大利亚此举是为了消减因力拓案而造成的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
  澳大利亚将于下月实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条例,是对1989年颁布的外商收购兼并管理条例的修订。此前,澳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多个不同的门槛限制,比如入股澳企投资达1亿澳元的,购澳企投资达2亿澳元以及在澳成立新公司的投资达1000万澳元的,都要接受FIRB审批。“基于2008年至2009年数据,新规则意味着其中大约20%外来投资将无需再经FIRB审查。”斯万透露,通过降低门槛,简化外国投资程序,将确保澳大利亚政府不对没有争议的商业交易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从而可以吸引更多外商,并创造更多的就业。
  “2.19亿澳元的投资额度主要可以入股一些中小矿山企业或者买下澳大利亚的一些小型矿山,这也反映了澳政府鼓励外商投资领域的导向。这一投资条例的修改对中国企业是有利的,比如武钢最近就支付2.16亿澳元,获得了澳CXM公司一个矿区60%的权益,投资额就小于2.19亿澳元。”钢铁资讯机构“我的钢铁”分析师曾节胜日前指出。
  目前,对中国国有企业投资澳矿企,无论投资额多少都要接受FIRB审批,而此次公布的标准仅对私人投资者成立,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该标准并未单独说明。这表明,中国国有企业在澳投资可能仍需过政府审批这一关。“国企背后的政府是否会试图控制澳大利亚资源,这是澳大利亚国内始终存在的顾虑。”位于悉尼的独立研究中心研究员斯蒂芬·克齐纳日前向媒体表示。
  澳大利亚政府于2008年2月17日颁布了审批外国投资的6条指导原则,FIRB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投资者的运营是否独立于相关外国政府之外。该原则被认为是为愈来愈多地投资澳大利亚矿业的中国国有企业量身订做的。据悉,有澳大利亚矿企高层表示,这一“原则声明”目前仍有效,但只是作为审批时需要注意的方面,而不是明确的条例规定。虽然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批过程中过多的政治干预,已经对吸引外国投资和中澳关系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但是这一形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那么,面对暴涨的铁矿石价格,急欲投资澳矿的中国企业有无玄机可寻呢?
  澳大利亚最大的律所铭德(MinterEllison)能源和资源团队负责人丹尼斯·格特勒认为,控股权的收购比非控制权的收购更敏感;大型收购比小型收购更敏感;和澳大利亚矿产企业组建合资公司更容易获得批准;而如果中国企业为澳公司提供了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本,则有利于中国企业闯关。而对于FIRB审批的“国有”情结,丹尼斯·格特勒称:“如果是在香港或者沪深两市上市的国有企业,只要能证明在管理层或者董事会的独立性,便十分有利于获得澳大利亚政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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