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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外资投资新政”
发布时间:2010-04-14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国务院发布“外资投资新政”

 

  国务院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等行业。

  外资对华投资环境的怨言日生,外资新政应运而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昨日适时对外公布。相关专家表示,《若干意见》有三大亮点,分别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扩大开放领域;扩大审批权限,将地方审批外资权限从1亿美元上升至3亿美元;以及支持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提供用地优先及优惠服务。

  此前的10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曾表示,中国的投资环境是健康的,仍鼓励外企来中国投资,并将公布一项关于外国投资的新政策。他说,国家发改委将与商务部在14日联合召开记者招待会,发布新政策的细节。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用地可打七折

  昨日对外公布的《若干意见》全文约2000字,提出了20条措施,涉及“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五大问题。

  其中,第一条意见即为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相关专家表示,过去,目录中并未列出环保业,在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的划分上比较零散,高端制造业并没有享受到区别对待。此次目录修订对此进行了明确与集中,更加有利于国内进行产业调整与升级。

  《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提供用地优先及优惠,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此外,《若干意见》第六条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政府可审批

  3亿美元以下项目

  《若干意见》还扩大了地方审批权限,其第十六条指出,除金融、电信服务行业外,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都可以由地方直接核准。

  “如果分两次审批,就相当于地方可以审核6亿美元的项目。”相关专家表示,3亿美元的标准完全可以满足地方审批权限。

  《若干意见》还要求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加快建立外资并购

  安全审查制度

  《若干意见》还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若干意见》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这份文件还要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若干意见》的第八至十一条,则重在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根据《若干意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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