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经贸商改〔2005〕539号
江苏省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原则
(2005-2010)
水上加油站是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向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供应柴油、煤油的岸基加油站或加油船。水上加油站是水上交通和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上加油站网络布局合理与否,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内河资源的充分利用,水环境保护,也直接影响水上交通的运行水平。
一、规划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7)、《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GBT10390-2004)及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污染有关规定。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江苏省所辖沿海、内河(含长江、运河)、湖泊所设水上加油站。规划期限:2005年-2010年
三、规划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使水上加油站网络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与地区经济发展及消费规模相适应,有利于保障水上船舶加油的需要,有利于合理有序竞争,符合水上安全的要求、符合航道航行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使水上成品油经营规范、健康、有序。
四、规划方法
各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水上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趋势、消费习惯等影响成品油经营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预测,结合水上加油站设置标准编制当地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报省经贸委审定。
五、设置标准
要严格控制总量,合理整合、优化布局,确定区域,以点定船,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水上加油销售服务体系。
(一)长江
长江上设固定式水上加油站。根据市场需求和水域条件,设置水上加油集中区(站),每个加油区可放置2-4条加油船。水上加油集中区间距不得少于10公里,港口区域间距不得少于5公里。
(二)运河
以沿运河船闸、集镇为依据,根据规模大小设置1—2座水上加油站。沿河的岸基加油站可设水上加油设施,但间距不得低于10公里。
(三)湖泊
无航道湖泊水面不设水上加油站,可在出入湖口处设置1-2座固定式水上加油站;有航道湖泊原则上不设加油站,可在出入湖口、集镇、港口(含渔船集散地、避风港)处设置1-2座固定式水上加油站。
(四)沿海
货物港口:原则上不设固定式水上加油站,由取得相关资质,并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单位,采取船供和送货上船的方式供应。每一港口确定1—2家供应单位。
渔港:设固定式水上加油站,每个渔港不超过2座水上加油站,间距不低于1公里。
六、实施保障
严格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严格管理,规范审批,合理调整,逐步完善水上加油站网点布局,保障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