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意见》中明确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的对外开放,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3、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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