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商务局:
元旦春节两大节日即将来临,为切实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办运函〔2011〕1179号)和省商务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商贸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结合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一系列的工作部署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商贸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商贸企业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督促商贸企业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重点岗位持证上岗等制度,正确使用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认真落实生产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隐患排查整治。
(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督促商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强化突发事件处理和报告机制等。尤其针对旺季促销活动要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五)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督促商贸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班前培训等。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自12月1日开始,12月底结束。采取商贸企业自查、商务主管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商贸企业自查为主。
商贸企业要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对本地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市商务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创新方式方法,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督查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针对第四季度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加强对商贸企业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强诫勉访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防止因监管不严而酿成大祸。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根据商贸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作为检查重点,尤其是要对商超市场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商贸领域各类展销促销活动场所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消除隐患。
(四)加强舆论监督。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大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商贸企业和员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总结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2011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大检查等重点工作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于2012年1月6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处。联系人:桂亚军,电话(传真)85681261.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