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8]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来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200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内容如下:
一、将统计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修改为“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二、加入我国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相关内容,包括统计数据的上报渠道、报表表式、统计原则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我国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将原制度中的“境内投资主体”的称谓修改为“境内投资者”。
四、将原制度中“境内投资主体通过主要避税地再投资情况表”(FDLN5表),调整为“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表”(FDIN5表),即凡有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行为的境内投资者均需填报此表,并增加“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
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标准文本的要求,将原制度中的第三部分“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和第四部分“统计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合并。
六、将原制度中其他统计原则中“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调整为“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者,且均拥有10%以上的股份,可作为上报单位分别报送按股权比例计算的相应指标”。
七、调整了“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表”(FDIN4表)的部分内容,增加了进口主要权益产品分类指标,包括权益油气、矿产资源、农产品、渔产品、林产品共21种商品细类。
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见附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6]684号)同时废止。
国务部
统计局
外汇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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