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3号令)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3号令)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实施主体:江苏省商务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其中需说明近3年来外派劳务人员的工种、派往国家地区等基本情况)。
二、由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财务年度报告(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文、英文)。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管理制度(须包括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如何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等内容)。
六、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申请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原件、近3年、分年度,人员不少于300人)。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培训中心盖章确认)、护照号。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八、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