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保函
保函编号:
致:江苏省商务厅
鉴于 公司,地址: (以下简称申请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需向国(境)外派遣各类∕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的规定,申请人需向贵厅缴纳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应申请人的要求, 银行,地址: (以下简称本行)兹开立以贵厅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 万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保证申请人支付:
1、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人员须即刻回国而产生的遣返费用;
2、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须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本行保证在收到贵厅陈述申请人未能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的书面索赔书后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贵厅支付总额不超过 万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款项。
本保函担保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贵厅确认申请人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之日止,到期后无论本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本行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贵厅的任何索赔及修改要求均应在本保函担保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本行。
银行
(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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