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领域不断拓展,暴露了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境外务工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境外劳务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综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本条例的制定,从制度上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主要有以下新的特点:
一、提高了经营资格和标准。对于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相关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从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了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明确要求相关企业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并且要求之前已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备用金的差额。
二、明确了劳务合同的订立。通过规范合同的订立、必备条款以及保障对外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时的知情权,明确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国外雇主三方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务人员的权益,明确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外派劳务合作经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于对外劳务人员的审查备案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将相关合同的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三、强化了政府服务和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政府的相关服务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对劳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等。
条例发布后,市商务局第一时间通知各辖市、区商务局,要求相关人员和企业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同时对于我市外派劳务重点地区以及企业进行了上门宣传,耐心解读。
目前,我市共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12家,绝大部分经营良好,多年来未有劳务纠纷事件发生。下一步我局根据我省对于条例的实施细则,联合各辖市、区商务局,继续完善对外劳务的审查备案工作,对我市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走访,检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各项工作。对于达不到条例规定要求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商务厅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