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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
发布时间:2013-06-09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字号:〖
 

      67,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368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343,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于200868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69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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