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2号公告, 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获得微量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商务部裁定,自2013 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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