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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组织企业参加“航空反垄断维权”活动
发布日期:2013-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2000年以来,国际航空公司结成价格联盟,在未与货主(托运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货运价格,给托运人造成了严重损失。目前,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航空业管理部门合作,组织我国广大涉案企业参加在欧洲进行的集体诉讼。
     我会积极配合总会法律部工作,对注册企业进行了排查和宣传动员,并组织有参与维权活动意向的企业赴南通参加“国际航空反垄断维权案件说明会”,听取有关专家的案情介绍和现场答疑,以帮助我市有关企业通过维权活动获得赔偿、挽回损失、维护合法权益。
     有关排查等情况说明如下:
     1.航空运输行为发生时间:2000年至2006年9月11日;
     2.有关企业范围(即托运人):在中国境内注册曾办理过国际航空货运业务的单位、外贸企业、物流机构或自然人等,且以您自身或中国企业作为受托人的名义支付了空运运费,而非国外企业或自然人支付运费;
     3.采用航空运输的贸易方式:无论出口或是进口;无论是一般贸易或是三来一补;只要是以空运方式从境外寄回或从境内寄出样品或货物;
     4.航空运输的地域:只要是从中国大陆任何区域空运至世界各地(含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不含已经赔偿的美国)的,即视为国际航空运输;
     5.承运人范围:全球(不含中国大陆航空公司)任何提供了国际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只要以中国有关单位、企业或自然人作为托运人的;
     6.国际航空运费金额:无论托运的货物本身货值多少,只要产生了实际的国际段空运费用,以该运费为基础提出索赔;
     7.需提交的证据要求:本案有效证据不限原件或复印件;证据通常为航空运输单(Air Waybills)复印件和运费发票(Invoices from any freight forwarder/courier service)复印件,形式不限提单、发票、支付证明等等;亦不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公证;
     参加此次维权活动的企业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如果获得赔偿,企业与代理律师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如果索赔失败,企业也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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