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聚氯乙烯扁平电缆作出反倾销终裁:(1)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Dongguan MinXing Cables Co.,Ltd.)对澳出口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因此终止对该公司的反倾销调查;(2)广西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uilin International Wire & Cable Group Co.,Ltd.)、广西桂林祥龙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Guilin XiangLong Wire and Cable Co.,Ltd.)、广西桂林飞龙国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Guilin FeiLong Wire and Cable Co.,Ltd.)和Aoning Electric Cables Co.,Ltd.对澳出口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但倾销幅度低于2%,因此终止对上述公司的反倾销调查;(3)其他中国公司对澳出口涉案产品对其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为微量,因此终止对其他中国公司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44.49.20。
2014年11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氯乙烯扁平电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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