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第四次修改反倾销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常州豪德木业有限公司(Changzhou Hawd Flooring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涉及单独税率企业常州豪德木业有限公司(Changzhou Hawd Flooring Co., Ltd)的倾销税率计算问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终裁结果中,美国商务部被认为是“恣意的”,认为常州豪德木业有限公司的倾销税率不能以微量计算,理由是110家应诉企业存在不配合情况并未能提交问卷。豪德木业有限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计算税率时存在错误且没有实质证据支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裁定美国商务部的重新终裁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的重新裁决。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倾销终裁,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23105.20、44123105.4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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