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应韩国大昌钢铁有限公司(Daechang Steel Co. Ltd)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反规避期中复审调查。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73121081、ex73121083、ex73121085、ex73121089、ex73121098下。
韩国大昌钢铁有限公司在申诉书中指出,公司在调查期(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内未对欧盟出口涉案产品,因此要求取消对其征收的反倾销税。
1998年5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9年8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9年8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第二次反规避立案调查,涉及自韩国和马来西亚转口的钢丝绳和钢缆;2010年5月,欧盟作出终裁:对自韩国转口的钢丝绳和钢缆(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中国)征收60.4%的反倾销税,但有11家韩国公司不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并终止对马来西亚转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的反规避调查,不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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