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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法院公布2015年度"10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6-03-29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公布我市2015年度10大典型案件。这10起案件中,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方面,是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办理的10.2万余起案件中精选而来,具有很强的审判指导性及社会示范性,代表了我市两级法院的司法水平。其中3起案件分别涉及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超市销售营养成分含量超标商品被索赔案。

 

8.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

    【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与葛修田(另案处理)经合谋,共同出资,从被告人王锡铮处租用一平房用作经营病死猪肉的加工作坊,把从周边地区养殖户郑某、李某等人处收购的病死猪,经简单切割加工后,以每斤4元至5.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马玲、曹元玲、杨玉英等人,共计销售4万余斤,销售金额17万余元。王锡铮明知李先红等人经营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加工经营场所。被告人陈锦虎明知李先红等人经营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冰库贮存。被告人马玲、印文斌明知是病死猪肉,仍从李先红那里收购病死猪肉共计3.6万余斤,后以每斤5.5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杨海洋等人。被告人王电元明知马玲经营病死猪肉,仍受马玲雇佣,帮助马玲、印文斌加工病死猪肉。

    新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王锡铮、陈锦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马玲、印文斌、王电元、曹元玲、胡纪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杨玉英、杨海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先红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洪立亚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3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玉英等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入选理由】

    以病死猪肉充当合格猪肉卖给食品加工单位,虽然未发生食源性疾患,但是该行为给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该案也是我市近年来发生的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之一。确保食品安全是本届政府一项重点工作,在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背景下,我市司法部门重拳出击,对食品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

    2013年10月,谌某、李某在其租住房屋内生产鸭脖、鸭头等卤制品并对外销售。2014年4、5月份,为保鲜提味,被告人谌某、李某明知罂粟壳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仍然在生产鸭脖、鸭头等卤制品过程中予以使用并对外销售。

    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谌某、李某在生产鸭脖、鸭头等卤制品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谌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入选理由】

    该案是近年来我市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一类食品安全犯罪。近年来,鸭脖、鸭头等卤制品深受市民欢迎,成为普通家庭餐桌上常见的一套美味。然后,这道美味在生产过程中居然加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市民健康,必须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10.超市销售营养成分含量超标商品被索赔案

    【案情】

    2015年6月,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由被告A公司生产的“菓王”牌开心果和扁桃仁,共计1607.90元。开心果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的脂肪含量为19.7克/100克,扁桃仁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的脂肪含量为24.2克/100克。原告食用后发现口感油腻,遂将上述开心果和偏桃仁分别送至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常州一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开心果脂肪含量为51.4克/100克、扁桃仁脂肪含量为40.2克/100克,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判决被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货款1607.9元。被告某超市与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连带支付赔偿金16079元。

    【入选理由】

    本案中的原告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在2014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前,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经常不被法院认可。新《消法》明确支持了“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人索赔案目前多发,法院判决职业打假人胜诉,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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