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近日实施。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价格的形成机制,规定除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在保障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维护。细化了明码标价、不规范促销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等内容,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价格行为的监管。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注:明码标价)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本文转自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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