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涉华电动平衡车(motorized self-balancing vehicles)作出337调查终裁:不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8月9日对以下8家缺席调查的涉案企业作出的初裁(ID(Order No. 12))进行复审:美国GyroGlyder、美国Soibatian Corporation d.b.a. IO Hawk and d.b.a. Smart Wheels、美国PhunkeeDuck, Inc.、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Jomo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凯贝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Kebe Technology Co., Ltd.)、Shenzhen Supersun Technology Co. Ltd.(又名Aottom)、美国Twizzle Hoverboard和美国Uwheels。
2016年3月22日,美国 Razor USA LLC、Inventist, Inc.和Shane Che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并且于2016年3月23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8日和5月5日补充了其立案调查申请内容,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电动平衡车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8738278)、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部分电动平衡车启动337调查。2016年7月6日,本案立案申请方提出动议:(1)请求发布法庭命令指示对未对该案作出回应的上文所述涉案企业提供不对其作出缺席判决的理由;(2)发布对未提供缺席调查理由的涉案企业作出的缺席判决的行政法官初裁。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许 立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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