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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清单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6-06-08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清单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关于对外劳务合作资格审批的通知》(苏商经[2013]457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20号)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资格审批的通知》(苏商经[2013]457号),各省辖市商务局直接负责受理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报和批准工作,并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二、实施主体:常州市商务局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壹式叁份,原件壹份,复印件贰份。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其中需说明近3年来外派劳务人员的工种、派往国家地区等基本情况)。

(二)由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财务年度报告(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文、英文)。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如何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等内容)。

(六)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申请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人员不少于300人,按照近3年分年度出具)。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培训中心盖章确认)、护照号。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八)登陆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网站(http://fec.mofcom.gov.cn/index.shtml),申领CA电子钥匙,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网上材料,并打印纸质材料原件。

(九)企业所在辖市、区商务局出具初审意见。

六、受理流程:

(一)符合申报资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壹式叁份,原件壹份,复印件贰份),报企业所在辖市、区商务局初审。

(二)辖市、区商务局出具初审意见,留一份复印件存档,其余材料随初审意见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三)窗口受理企业提交材料,并核对齐全后,分发到市商务局外经处。(1天)

(四)市商务局外经处审核材料,并对申请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符合规定后,出具批复(法定20天,承诺15天),并反馈到窗口。

(五)企业获得批复后,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到相关银行办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或现金缴存凭证后,凭保函和缴存凭证复印件,到窗口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正本。

七、联系方式

常州市商务局外经处 电话:8568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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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常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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