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店铺设在哪个区请到区商务局签字盖章同意)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外省的来函必须要原件,其他可以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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