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服务大厅 >> 业务平台 >> 政策文件 >> 内容
【外资】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发布时间:2016-10-09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文章来源: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6-10-08

  20169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6108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常州市商务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3-4层   邮 编:213022   网站地图
电 话:0519-8568227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7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