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7]115号
【发布日期】2017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高度重视活跃二手车市场工作。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以下简称二手车限迁政策),并明确地方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标准。《2016年政府督查工作要点》已经明确将活跃二手车市场列为督查重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函告如下:
一、要按照《意见》要求和《通知》标准加快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通知》明确,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和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措施。此前与《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二、抓紧报送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从前期反馈情况看,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理解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区没有按照要求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执行《通知》情况,现商请各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除外)提供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包括本省(区、市)以及所辖地市采取何种形式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是否按照要求完全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是否还存在其他变相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措施等。
请各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除外)在2017年4月14日前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情况和《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表》(附件)分别报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形成报告,商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后上报国务院,对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展缓慢的地区,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工作进展。如有问题可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联系。
商务部联系人:市场建设司 金阳 宋英杰
电 话:010-85093681/3685
传 真:010-85093686
邮 箱:songyingjie@mofcom.gov.cn
公安部联系人:交通管理局 王国强
电 话:010-66262354
传 真:010-58186294
邮 箱:gabjgjcgc@126.com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大气环境管理司 汪涛
电 话:010-66556234
传 真:010-66556284
邮 箱:jidongche@m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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