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9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凭商务部门的备案回执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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