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认证企业: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按规定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在我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请务必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此通知。
常州国际贸易促进中心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