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交会参展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此,请各广交会参展企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贵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送至我会公众邮箱:
gjh@ccpitcz.org ,以便我会开具参展代表服务费发票。如有疑问可拨打我会财务电话:8618368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常州市支会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