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51号公告称,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作出双反部分终裁:裁决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Asia Symbol (Guangdong) Paper Co., Ltd.)和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的补贴幅度属微量范畴,故终止对上述涉案企业的反补贴调查。
2016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Paper Australia Pty Ltd的申请,决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A4复印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自2012年1月1日起。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4802.56.10\03。2016年9月2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作出第一次部分双反初裁。2016年11月4日和1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分别对本案作出了第二次和第三次部分双反初裁。2017年3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34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涉案企业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UPM (China) Co., Ltd )和芬欧汇川亚太公司(UPM Asia Pacific Pte Ltd)以及包括Pt Indah Kiat Pulp & Paper Tbk、Pt Pindo Deli Pulp And Paper Mills、Pt Pabrik Kertas、Tjiwi Kimia Tbk 和Riau Andalan Kertas在内的所有印尼涉案企业的反补贴调查,同时终止对印尼涉案企业Tjiwi Kimia Tbk的反倾销调查。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官网
许 立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