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交会参展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不提供信息的,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此,请各华交会参展企业于2018年2月13日前将贵单位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发送至我会公众邮箱:
gjh@ccpitcz.org ,以便我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有疑问可拨打我会财务电话:8618368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常州市支会
2018年2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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