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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的商标侵权案之一------商标权的地域性
发布日期:2018-09-19 浏览次数:  字号:〖
 
 

   2017年1月,A公司受土耳其客户委托,为其组织生产“MINIO”牌小音箱。至2017年10月共组织生产该品牌的小音箱50000台,出口给该国外客户40000台。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中断合同,A公司将余下的10000台小音箱在当地销售。  不就,另一家生产“MINIC”牌小音箱的B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A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在工商部门检查中,A公司提供了一份“MINIO ”商标在土耳其的注册证明和客户授权其使用的授权书,强调该商标是土耳其的注册商标,而且有客户的授权书,因此,该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提供了“MINIO ”商标在土耳其的注册证明和许可使用手续,但是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却没有注册。“MINIC ”商标仅在注册地土耳其可以合法使用,在中国的使用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A公司使用“MINIO”商标的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MINIC”近似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MINIO ”商标在中国未申请注册。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1、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仅在注册国(地区)受到保护,可以合法使用。

   2、在进出口贸易中,客户授权的商标只有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后才能在我国合法使用。如果该商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会造成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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