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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的商标侵权案之二------商标权的时效性
发布日期:2018-09-25 浏览次数:  字号:〖
 
 

    2017年春季广交会上,A公司接待了一印度新客户,客户对该公司“PEONY”商标的棉布十分青睐,当即签订了购买棉布的大订单。按照合同规定,货物自7月中旬分三批出运。虽然很久没有使用该商标出口印度市场,但该公司的“PEONY”商标多年前早已在印度办理了商标注册,该公司对于使用该商标出口觉得没有任何不妥。货物到港后一切顺利,A公司也很快拿到了第一批货款。但是,第二批货物到港后不就,就被当地海关查封,原因是另一家中国B公司通过其印度代理举报A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原来A公司10年前在印度注册了“PEONY”商标后,因为疏于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商标注册时效已过7的保护期。竞争对手B公司早已洞悉A公司的这一疏漏,于两年前在印度申请了“PEONY”的注册。A公司不再有权使用“PEONY”商标,此番使用“PEONY”出口的行为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专用权。A公司不但被印度海关查没了侵权货物,还要赔偿其客户一大笔违约金,可谓损失惨重。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A公司由于疏忽造成境外注册商标失效案例,是因其对商标权的时效性不甚了解造成的。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则会注销其注册商标。印度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有效期为7年,并应在届满前半年内办理续展手续;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并应在届满前1年内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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