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Science and
Technology)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以低税原则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具体措施详见表一。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见表二。本案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3102.30.00.05项下的产品。
表一: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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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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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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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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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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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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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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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a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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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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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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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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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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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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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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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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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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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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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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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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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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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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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a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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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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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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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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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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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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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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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上述涉案国涉案产品的硝酸铵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